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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及城、郊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通知

城、郊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执法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等六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政办发6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及城、郊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领导者,统一管理”的原则,原城、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即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和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所仍属分局派出机构,由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城、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设分局,要在1994年9月底前理顺体制,在交换过程中要坚决执行国办发(1994)67号和省政府办厅晋政办发(1994)63号文件规定,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统一。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4)63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5月23日起,市及域、郊区工商局、工商所的编制、财产、资金、装备统一律冻结。人员问题坚决执行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94)晋组通字12号文件,从1994年3月9日起冻结,干部提拔问题,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有1994年4月6日明传电报通知。坚决制止发生资金流失、突出提干、突击进入的问题。

  三、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和城、郊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稳定队伍、使城、郊两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行管理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注意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为确保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平稳过渡和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郭树珍为组长,吸收城、郊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成员的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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