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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70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现根据本市勘察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勘察设计企业无论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均执行新的《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并出具会计报表。
  2.各勘察设计企业1996年1月1日起发生的经济业务,均应按照新的《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日常的会计处理。
  3.《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在上海财税咨询服务公司发行部供应(四川中路219弄底三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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