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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央、省属、外埠驻市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统计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支持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统计改革,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综观全市各级各单位目前的统计工作状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谋求团体或个人私利的腐败现象,以及统计法制力度不够、队伍不稳、业务基础不扎实、工作不规范、数字不准确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因此,必须对统计工作进行整顿和加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并结合我市的情况,特做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信息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没有准确的统计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就没有科学的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越快,统计工作越要加强,统计的监测、预警和监督作用越要发挥。各级领导要真正认识统计的重要作用,学会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和指导工作,并正确引导统计改革的方向,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统计队伍和人员,抓好统计机构和人员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以及计算技术建设。要定期检查、督促和指导统计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条件特别是工作经费方面的困难;要保证他们足够的业务工作时间,特别是在工作量集中的年报期间不得抽调统计人员从事其它工作;要支持他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依照《统计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二、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制的依据,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单位。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统计法》。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各种部门都要加强对《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强化统计法制手段,排除在统计数字上的人为干扰因素,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凡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领导暗示、授意或直接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都属于统计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包括追究领导的责任,不论哪一级干部,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实行统计登记管理制度是省政府在新的形势下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所做的一项重要决定。据此,要求凡在晋境内现有和以后新增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社团组织、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统计注册登记,领取《统计登记证》,纳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管理,接受统计检查监督,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拒不登记者,按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元利益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给统计工作带来更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统计工作必须加强。在机构改革中,各级统计机构不得取消或兼并,统计人员不得削减。同时,还要保证统计专业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今后,各种各单位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乡镇政府统计工作站的专职统计员要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任命或聘任,乡镇政府不得随意变更;村(居)委领导要对统计工作负责,并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各种各单位应当选配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工作,教育和支持他们不断加强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提高,使之能真正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业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报表行为
   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是统计的生命所在,而统计资料在采集、加工、处理过程中的准确是统计数字真实性的重要保证。扎实规范的统计业务基础又是保证统计数据准确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制度的要求做好业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报表行为,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查有实证。统计资料的采集、汇总与报送必须原始记录健全、报表台帐健全、资料档案健全、计量计算准确。统计业务基础规范工作由市县统计局定期检查、指导和监督。今后,凡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统计报表行为不规范,在报送统计资料时出现差错或者说随意编造数字现象,要追究统计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统计数据管理,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各种政府统计机构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负有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统一管理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责任。市、县两级统计局应当组织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统计数据。各级各部门必须向同级统计局报送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才能逐级上报或公开使用。未经市、县统计局审核的统计资料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不得公开使用。乡镇、街道办事处由统计工作站的专职统计员统一组织领导统计工作和管理统计数据。凡从乡镇报出的统计资料,必须由乡镇统计工作站的专职统计员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县级主管部门;未经审核签字的报表,县级主管部门不得汇总统计和使用。
   各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制度,对数据质量负责。同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调查研究,利用统计资料和调查情况,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跟踪研究、监督预警和测预报工作,向政府和领导提供有数字、有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和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提高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度宏观决策和调控措施提供决策咨询的服务水平。

  六、加强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
   统计数字的时效性是实现统计数据价值和意义的关键所在。因此,统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必须迅速、准确。近年来,电子计算机在统计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提高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但是,由于统计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不断增加和提高,现有的数据处理装备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个统计信息处理与传输网络迫在眉睫。因此,市、县、乡三级必须实现计算机联网,市县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与同级统计机构也要实现联网。今年以内,市县统计局实现联网,明年以内县乡实现联网。其它部门、大中型企业与同级统计局的联网在1996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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