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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财监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5)91号文件《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
财税字[19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投(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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