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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残疾人在就业、生活、康复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残疾人能够同健全人一样以平等的权力和机会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减免学杂费和其它费用。
  按规定可以录取残疾考生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照顾,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设置摊点时,工商、卫生、城建、防疫、交警等部门要给予方便和照顾。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特困户,要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救济和定期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入敬老院或实行“五保”(不受年龄限制)。

  四、凡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应本着就地就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安排就业。对有特殊技能的超龄残疾人,就业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对已就业的残疾职工,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优先解决转正、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等。企业实行优化组合,续订劳动合同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时,对残疾职工要优先组合,签订合同。

  六、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凡适合于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自学成才经过考试合格或取得大中专文凭的残疾人,对有特殊技能的残疾人,应予以优先录用。

  七、对有残疾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部门和人才交流部门应积极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八、企事业单位因故对残疾职工出辞退、开除设定,应征得所在县(市、区)残联的同意。

  九、对农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减免三项费目,并优先安排致富项目。

  十、文化、体育、娱乐和其它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看电影、体育比赛和进入其它娱乐场所,凭《残疾证》可享受半费照顾。

  十一、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或重残疾人凭《残疾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包括个体客运班车)。

  十二、残疾人的公民权力或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岐视、虐待、侮辱和迫害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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