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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近期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主管部门,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
  9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引起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11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近期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字[2006]39号),就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1月4日,王岐山市长在通报上做了重要批示:干旱、多风、山区旅游和登山休闲加之生产、生活、城市运行均使我们对火患问题一刻不能松懈,建议向各区县转发此通报,以警示各个方面的责任人。即日,吉林、有成、陆昊副市长均做了重要批示,要求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整治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此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地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按照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首都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建设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防安字[2006]11号)的要求,强化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区县(乡镇)的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切实提高本地区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安监、工商、建设、教育、旅游、文物、文化、卫生、铁路、交通、人防、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狠抓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贯彻落实,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06至2007年度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暨冬春季防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和今冬明春防火工作。要以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环城带、城中村,以及市场、宾馆饭店、车站、地铁等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积极组织公安、安监、消防、人防、商务、工商、旅游、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强化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和培训,制定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火灾事故的初期处置能力。对发现出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严格执法,责令主责单位立即或限期改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业的要坚决予以停业,绝不姑息迁就。
  三、各区县(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市级、区县级挂账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确保年底前整改所有挂账火灾隐患。2006年,全市共对89件火灾隐患进行了市级挂账督办,对125件火灾隐患进行了区县级挂账督办。截止目前,市级挂账火灾隐患已经整改42件,区县级挂账火灾隐患已经整改78件。从整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地区)对挂账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宣武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大兴区工作进展较快,已经整改了一批挂账火灾隐患(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各区县(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媒体,以印发宣传手册、开办宣传栏、悬挂标语等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针对火灾多发的私营、个体小企业、城乡居民住宅和出租房屋,广泛发动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运用多种形式,把消防知识送到经营业主、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广大居民手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区县(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本地区发生的造成较大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该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同时做好火灾事故的警示教育工作,举一反三,全力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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