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私房落政办、浦东新区规土局房产处、各区房产集团公司:?
市政府(1995)60号文明确列入不可授权范围的代管房产,现已按沪房地公(1997)137号《关于国有房产授权以外房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由公房办委托区房产集团经营管理,这是从政企分开角度考虑的,是为了加强对该类房产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原由区私房落政办办理的去台人员(华侨)代管房产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文,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建房(1993)487号文,市房产管理局、市府私房落政办联合印发的沪房(1994)第1249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51号文,做好去台人员(华侨)代管房产的清理和处理工作。?
二、对代管房产的拆除,改、扩建,改变用途,由经营管理单位报公房办公室,凡涉及去台人员、华侨、包括国内人员相应的代管房产由公房办移市府私房落政办,由其批转房产所在地的区私房落政办审核。对需拆除的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市私房落政办或区落政办审批。?
三、对征用、批租、拆除、改建的去台人员、华侨、包括国内人员相应的代管房产按市房地局、市府私房落政办共同印发的《关于拆除代管房产补偿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政[1995]发字第319号、沪府私房落政[1995]发字第28号)规定收取补偿费。所收补偿费按规定比例留存在区的,由区落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储存,作为处理去台人员(华侨)代管房产的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在对去台人员(华侨)代管房产处理中,各区房管(地)局、区私房落政办要严格把关,加强请示、报告,认真执行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