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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关于修订<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没有设计证书擅自进行设计或者超出核定设计范围进行工程设计的单位,由省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有关证书。
  “违反本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在市区建设高层通信设施和天线塔架,干扰无线电业务的,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2.删去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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