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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计划外生育者,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
  2.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缴纳的服务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应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使用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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