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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中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的规定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控制和监督,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依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由国有企业参与组建的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办理。

  二、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的时间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签署后,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确定。

  三、财务报告的内容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有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以及内部管理会计报表等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包括: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资产的计价政策、收入确认的原则、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借款费用的处理、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非经常性项目损益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会计报表报出以前事项的处理等。
  2.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变更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资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4.主要资产的增减情况。包括存货的变动、盘盈盘亏、毁损及跌价损失的处理、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对外投资的变动、控制和投资回报情况。
  5.负债情况。包括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的情况。
  6.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7.贴现、担保、诉讼等而形成的或有事项和由合同或协议引起的承诺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主营业务收支情况。
  2.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减情况。
  3.盈亏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
  4.资金周转情况。
  5.公司收购兼并、重组情况。
  6.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各项指标。
  7.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主要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按规定应编制合并报表的,应同时增加报告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

  五、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5天内完成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合并后的财务报告。

  六、公司应按规定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和审计结果各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实行事后审计的公司,应同时报告经审计后调整上年度事项对财务报告年度的影响。

  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为董事会制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的依据。

  八、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接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和质询。

  九、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应抄送主管财税机关一份。

  十、本规定从1998年起执行。

附:财务报告基本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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