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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入到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完整录机。对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不得以年度纳税申报代替,也不得代替年度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上述资料。


    第九条 涉及备案事项的纳税人需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六);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九);
  2、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立项书);
  3、技术开发费预算;
  4、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一);
  (四)坏帐损失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四);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五);
  (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六);
  2、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合理原因。
  (七)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
  1、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七);
  2、企业董事会、投资者或有关部门制定、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八);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捐赠协议。
  (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
  1、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九);
  2、搬(拆)迁补偿费相关文件或协议。


    第十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附说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局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税政、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进行。检查查补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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