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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收取土壤肥料测试费的复函

上海市农林局:
  你局沪农林(1998)92号《关于申请土壤肥料款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由原市土地肥料站、市植保植检站等合并组建的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收取土壤肥料测试费(价费字[1992]452号)。

  二、市农技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中附件十五《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十六《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执行。

  三、市农技服务中心收取土壤肥料测试费时,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样式由你局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审定。

  四、收费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五、接函后,请通知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原市土地肥料站、市植保植检站等收费单位申领的证照、票据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注销、缴销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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