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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精神,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面普查、澄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通过普查整治,澄清火灾隐患存量,找准问题,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一大批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保持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省辖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细化方案,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组织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认真实施。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

  三、普查范围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省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规划方面
  1.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
  2.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照消防规划中消防用地分类要求落实的;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规划调整,规划搬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未搬迁,规划拆迁或改造的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未按规划期限落实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
  5.城市消防站规划用地未按规划预留的;
  6.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涉及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消火栓建设等工作未落实的;
  7.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区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小炼油、小娱乐、小网吧、小作坊等个体私营单位;
  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4.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五、整治措施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
  (一)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二)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1.安排部署。省政府召开会议对全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组织培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
  1.自查整改(2006年11月)。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分行业、系统进行全面普查,澄清底数,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
  3.监督检查(2007年2月)。各省辖市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分行业、系统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进行普查整治。对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3月)
  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普查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冬季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普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发动群众进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的问题一查到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对普查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于2006年11月底前报县(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报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对《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分行业汇总(包括无主管部门单位、乡镇居民区和城镇社区),形成《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报省辖市政府,由省辖市政府逐月汇总后,连同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报省政府办公厅。为便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请各省辖市政府明确1名联络员,并于10月25日前将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371)65508193(传真)、65907524。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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