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可以追溯办理2004年度和2005年度免税手续;如果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二、上述文件中有关减免税的事项,按照市局有关减免税审批核准规程规定,由主管局负责审核,报市局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