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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试行范围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盘活存量,拉动增量,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发展和住房流通,适应广大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现就扩大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和公有住房置换试行范围制定本意见。
  一、自1999年3月27日起,将《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试行范围扩大到市南区和市北区。

  二、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或公有住房置换,交易管理部门和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应向交易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书面(按统一格式)征询意见,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就该职工是否存在住房违纪行为回复意见。无住房违纪行为的,准予上市交易或置换;有住房违纪行为的,不准上市交易或置换。
  正局级以上(含正局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者)及其配偶名下的已购、可购公有住房和其它公有住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或置换。

  三、进一步完善收益增值分配调节制度
  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其增值部分,即交易所得收入与该房产房改售房价之间的差额,按公有住房出售区域分类和以下比例征收土地收益金;六类区1%,五类区1.3%,四类区1.5%,三类区2.4%,二类区2.7%,一类区4%。
  已购公有住房出租的,其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按租金收入和上款规定比例执行。
  公有住房置换中公房承租人收取价款的,对价款收取方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征收土地收益金。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按《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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