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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环保局关于江西省村镇建设基层管理人员经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局、环保局:
  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劳动部(90)建村字第505号文件精神,我省曾招收了一批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这批人员在农村建设第一线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不能因停止收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而削弱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去年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务必继续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做到队伍不散,人心不乱,工作不断。为此,对村镇建设基层管理人员的经费问题特作如下暂行办法予以解决:
  一、从现在起,村镇建设基层管理人员开始履行环保部门的委托,在承担对乡镇企业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县、乡(镇)政府可以从乡(镇)征收的排污费中补助部分经费用于自身建设。

  二、各乡(镇)应加快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管理和综合开发一条龙配套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作为村镇建设基层管理人员的经费主要来源。

  三、上述经费来源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可以从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补助一部分。

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环保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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