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报来《关于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6]176号)收悉。深圳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美国安达国际技术公司将其分得1990-1994年度利润共人民币2273895元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鉴于该公司已于1997年1月2日经营期满,经董事会决定延长经营期限三年,再投资后的经营期合计未达到五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条的规定,经研究,不同意退还该公司外方投资者再投资利润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