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坚持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第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办公厅党组或在办公厅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人事处应积极与省外事部门、办公厅相关处室和相关培训机构联系协调,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办公厅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国(境)外进行培训学习和考察。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凡收到因公出国(境)的邀请函以及出国(境)培训、考察的组团通知,应及时送达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人选。
第五条 办公厅工作人员临时出国(境)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进行,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厅党组书记审定;地厅级干部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办公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每半年由人事处向办公厅党组或主任会议进行通报。
第七条 除随省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外,地(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应间隔1年以上,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应间隔2年以上,科以下干部和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应间隔3年以上。
第八条 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在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及时报告人事处,并在回国后15天内将培训总结或考察报告以书面形式送人事处及组团单位。
第九条 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出国(境)人员政审、出国(境)费用和护照管理,按照省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