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
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精神,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国家下达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从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79吨标准煤/万元,降幅16%左右。
三、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在确保实现全省总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平、能源消费总量、新上项目对能源的需求等因素,经过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综合加权后,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积极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环节的管理,调动社会各方面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性,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
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设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分解落实到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六、省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并监督评估各设区市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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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吨标准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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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单位 生产总值能耗 下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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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吨标准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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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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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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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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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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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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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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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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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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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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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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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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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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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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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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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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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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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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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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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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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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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
15
|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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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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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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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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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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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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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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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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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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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
12
|
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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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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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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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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