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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6)463号),同意对我市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由你中心负责,切实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6)46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榕政综[2006]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为12%。
  二、同意福州市2006年7月至12月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仍为2005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2007年1月起再进行相应的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福州市所辖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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