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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认真解决当前优抚工作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优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拉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对此,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将拥军优属工作列为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建立和健全以下四项制度:
  (一)抚恤补助标准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制度。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执行中央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补足。对由地方保障的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抚恤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贫困县(市),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对优抚事业经费的投入,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群众优待社会统筹,是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的重要体现。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对象和标准发放优待金。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适当优待。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优待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三)孤老保障制度。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包括孤儿),原则上由光荣院集中供养,其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未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应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抚恤补助和“五保”供养。
  (四)社会扶持制度。要发动党员、干部、基干民兵、青年志愿者等积极分子及学雷锋小组、送温暖小组、帮战友小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等基层服务组织,与重点优抚对象结成“一助一”(包括“多助一”)对子,建立长期服务关系,帮助优抚对象学习和掌握生产实用技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为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确保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8)7号文件精神,把优抚工作中的医疗、住房、生活等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凡符合医疗减免的对象,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减免。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在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积极推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职能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不断完善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对光荣院的危房实行全面改造,改善光荣院老人的居住、生活条件。烈士纪念建筑物要做到环境幽雅,陈展科学,布局合理。优抚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创收活动,以弥补自身建设经费的不足。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抄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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