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
国家安全法》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拟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含个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其预选站址必须由当地国家安全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同意后,方可施工。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当地国家安全局进行技术性能检验审核和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合格后,由省国家安全厅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查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二、1999年1月20日之前已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30天内到当地国家安全局补办年检手续,由地(市)国家安全局对其设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合格后,由省国家安全厅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查合格证》,方可继续使用。
三、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港、澳、台和境外电视节目。
四、对擅自设站、违反规定接收港、澳、台和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
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9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