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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为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加快退税进度,切实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精神,结合深圳市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2、1998-1999年度B类出口企业名单
     3、1998-1999年度D类出口企业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深圳市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退税机关对深圳市的出口企业(包括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其分类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其中,A类企业名单由我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审批下达;B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我局分别会商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市外资局后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企业统一纳入C类企业管理。

  第三条 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或退(免)税申报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手续,我局退税机关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清算。

  第四条 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免)税,经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因当月不审校外汇核销电子信息,可采取人工挑过的方式进行对审)。即可办理退(免)税。其他退(免)税凭证如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按月附送,但须按每月对应退税的外汇核销额及出口额的所属单证装订成册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半年审核、年终清算管理办法。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我局退税机关将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B类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将上年出口创汇及核销情况的专题报告报我局退税机关审核。

  第五条 C类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必须在申报退税时附送货款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并查验原件。我局退税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第七条 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实行1年1审制。每年5月份,我局退税机关根据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调整。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我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第八条 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或有骗税嫌疑业务的及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我局退税机关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条 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1998-1999年度D类企业名单
  1、深圳市新华宇海洋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深圳市高富瑞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3、广东省五金矿产品蛇口联合进出口公司。
  4、深圳市惠名贸易有限公司。
  5、中国深圳教育企业总公司。
  6、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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