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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新申报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预缴申报表格式仍按深国税发[1998]286号通知执行。
  2、1999年我市上市股份公司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试行使用新申报表;2000年扩大到全市金融保险企业。为做好试点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尽快落实试点单位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铝单及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试点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3日·国税发[199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
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略)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及填报说明(略)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略)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略)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略)
     7《坏帐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略)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略)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略)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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