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种子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种子公司应当剥离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全市现有的23家国有种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必须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到期未分开的国有种子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农业等部门也不再安排项目或资金。
(四)分类改革改制。市农业局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种业集团完全脱钩,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区县(自治县、市)要坚持分类改革改制。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改制,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采取整体出让的方式,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自主经营;或实行关闭注销。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或改制为纯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
(五)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国有种子公司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国有种子公司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公司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公司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七)强化内部管理。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站、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以前在股份制种子企业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退出;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取利益;不准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人财物及报销有关费用;不准在种子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不准违反规定审(认)定农作物品种或借品种审定名义违规收费;不准向品种审定申请人泄露品种试验场所及相关情况,或篡改种子试验、检验、统计数据,或提供虚假试验、检验报告。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与运作机制
(八)健全种子管理体系。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技术推广和质量检验检测相互配合的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好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工作。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方式,整合行政许可审批资源,理顺行政审批关系,依法简化审批程序。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九)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种子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持证上岗,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强化保障措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等方面的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等方面工作的经费支出,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性规定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要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要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种子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也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稳步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并在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农业局。
(十五)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局备案。市农业局要加强对各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市场监管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办。改革期间,要认真抓好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制的机会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或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对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六)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2007年5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报送总结报告。2007年6月30日前市农业局要对区县(自治县、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