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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权力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管理体制,改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权力,将以下行政许可权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许可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项目安全审查;
  (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新(改、扩、迁)建项目审批;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液化石油气经营门点经营许可证已委托);
  (四)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发放。
  以上许可事项待我委修改有关管理规范并报市法制办审查登记后再另行签订委托管理书并确定时间。
  二、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政策性、专业性强,同时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制度,充实机构和人员,并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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