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料交接包括内外资料交接(简称内外交接)、内部资料交接(简称内部交接)和档案交接。
内外交接包括报建窗口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接和市局办公室与市规划局的上级部门之间的交接;
内部交接包括局报建窗口与经办部门之间的交接和经办部门相互之间的交接;
档案交接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经办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接。
第四条 规划报建窗口接收申请人的报建申请材料,应清点整理、出具加盖规划管理专用章的《申请材料回执》、履行签收手续。
材料领取人在报建窗口领取规划许可有关文件时,应持有能证明其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身份的证件,履行签收手续。
第五条 内部交接时,送交方负责清点、整理交接资料,备妥资料清单。
接收方负责验核、接收交接资料,履行签收手续,妥善保管。
资料验核无误的,接收方应当签收。拒不签收的,送交方应记录相关情况,向领导汇报后处理。
第六条 资料向市规划局的上级部门报送的,先由经办部门与市规划局办公室履行内部交接手续,再由市规划局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报送。
收到上级部门的批复、指示等,统一由市规划局办公室登记后,按内部交接程序办理。
第七条 档案交接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