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充分发挥经济适用房在安置拆迁困难居民、促进城市建设方面的作用,按照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要求,现就加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申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超过半年的,审核部门不再受理。
二、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其他申请审核规定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各区房管局须及时将本通知以告示形式张贴在经济适用房申请公示栏、房产交易大厅等明显地点,并精心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做好通知下达后的申请受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