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药品检验所继续执行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省药品检验所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药管财发[2002]7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2000年版《中国药典》发布实施后,省药品检验所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经批准试行一年来运行情况良好,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鉴于目前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检验收费政策,因此,同意省药品检验所新增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1]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执行中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省药品检验所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此批复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表
  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表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