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铁路局系统保安服务公司继续收取保安服务费的批复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铁路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请哈尔滨铁路局系统保安服务公司收取保安服务费的函》(哈铁财函[2002]4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局黑价经字[2002]12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铁路局系统保安服务公司收取保安服务费的批复》试行一年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用户的认可。为此,我局同意哈尔滨铁路局系统保安服务公司继续执行省物价局黑价经字[2002]12号文件,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04年2月末,期满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