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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江西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领导和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工作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加强督查工作,对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江总书记强调指出:“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还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此,督查工作十分必要。开展督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此事切不可放松。”政府系统处在经济工作第一线,在党委作出决策之后,有大量的实际事务需要具体操作,必须强调扎扎实实,脚踏实地,加强督查,确保落实。这是形势和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快江西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领导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重视和加强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通过有力、有效的督查,保证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督查工作的内容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贯穿于抓工作落实的全过程。督查的重点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或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本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全体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或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批办事项,以及本级领导批示的交办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
  (五)新闻媒介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
  (六)本级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七)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八)各地、各部门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三、督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督查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办公厅(室)督查机构或有关处(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
  2、拟办。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编号,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督查事项处理单》,明确督查内容、承办单位、办结要求,由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审批。
  3、转办。应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4、催办。《督查事项处理单》发出后,应适时催办。催办可采用打电话、发函、请进来汇报、实地检查督促、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办法进行。催办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5、办结。从《督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20天(另有规定的除外)。急办事项,限时办结。对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部门应主动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6、归档。督查结果需要以政府或办公厅(室)行文回复的,由主办单位写出办结报告,呈有关领导阅批。所有督查事项及有关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由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二)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是开展督查并取得好的督查效果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根据督查工作规律和实际工作情况,不断优化督查方式。今后,凡政府布置工作,作出决策,都要以督查方式服从督查效果为前提,确定督查方式,明确督查责任。
  1、凡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议、决定发文后,政府办公厅(室)督查部门和有关政务处(科、室),都应根据文件要求或实际可操作程度,及时列出督查事项,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期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务处(科、室)都有督查职能,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认真抓好有关工作的督查。政府办公厅(室)的专职督查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处(科、室)和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担综合性问题的督查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以及其他领导直接交办的督查事项的督查工作。各有关处(科、室)和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任务。
  3、对非常重要或重大的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厅(室)可另行组织督查小组,实行直接督查。督查小组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组织,并负责专题报告督查结果。
  4、凡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全体会议部署工作需要督办督查的事项属于日常督查,专职督查部门或有关政务处(科、室)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工作程序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
  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将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分为:督查专报报送和采用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6项内容。被考核单位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并于翌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依据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并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办公部门领导,要进一步强化落实意识,注重改进和优化工作方法,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作落实上,认真履行好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职责,真正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做到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要建立逐级分工负责的督查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督查部门的三级负责制。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督查工作,尤其要保证政府的督查工作有稳定的机构、专职的人员、完善的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并不因领导变动而改变。要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领导抓落实的得力助手。办公厅(室)领导要鼓励督查人员大胆工作,支持他们坚持原则查实情、讲真话,旗帜鲜明地为他们撑腰壮胆;要注重解决督查人员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授予他们督查、协调等方面的必要权力,为他们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直接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工作条件。

  六、加强督查工作的手段建设
  严格遵循督查工作有关原则。坚持在正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意图的基础上开展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真实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切实遵守职权界限,凡对督查事项,都要按照“主动、认真、及时、准确、优质、高效”的要求抓好落实;凡督查工作报告,要坚持做到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从事督查工作的同志要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感情用事。大力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督查部门要经常分析、综合本级和下级的督查工作情况以及各单位报送的报告、简报和材料;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每半年向省政府书面报告1次工作,有重要情况做到随时报告。要建立督查工作例会制度,分析形势,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培训骨干,研究对策,改进工作。要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督查部门要深入基层,认真听取各种意见和反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视抓好督查网络和队伍建设。加强与党委督查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增强对重大督查事项的协商与合作,减少和避免重复督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督查工作效率。重视抓好督查机构建设,在机构改革中,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专职督查机构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督查人员。要搞好督查工作的基本建设,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强政府系统督查网络建设,全省政府系统都应建立上下关联、左右相通的督查网络,不断强化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上级督查部门对下级督查部门,要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加强业务指导,及时通报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等。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要将那些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验丰富、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并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干部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从事督查工作的同志,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等知识,培养和保持积极向上,敢于负责,谦虚谨慎,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使自己真正成为能够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和情况的“多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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