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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为了提高我省省级统筹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确定和执行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的执行时间 
  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的执行时间: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下同)、集体企业及省直管单位(原行业单位和省直统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成都市自1999年7月1日起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过渡措施,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研究制定。 
  原行业统筹单位纳入省级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有利于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则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缴费费率 
  全省各地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继续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组织实施,不能搞赤字计划。各地要认真调查测算和制定统筹方案,缴费比例超过20%的报省劳动厅批准后执行。个人缴费费率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月缴费工资的5%征收。 
  四、省级统筹基金的征集、调剂和上缴 
  (一)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的缴拨计划,原则上按1998年的办法执行;各市、地、州上缴省的基金,采取在保持上年同期各地基金缴拨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移交了森工离退休人员地区缴拨计划的办法加以确定。省直管单位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省上一年制定的统筹计划测算确定。 
  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的具体缴拨计划,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各级政府对省级统筹基金上缴计划要作为指令性任务对待,高度重视,确保完成。省政府对各市、地、州上缴统筹基金的工作将继续纳入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征缴基金完成情况列为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年度考核指标,以确保按时足额完成省下达的基金缴拨计划。对完成上缴任务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欠缴的地区由省财政扣缴。 
  五、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审计监督,认真做好基金管理工作,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对过去已挤占、挪用的,要按照规定,尽快清理收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逐步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机制,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 
  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均为省级统筹基金,只能用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按照国务院关于“两保”工作的指示和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省级统筹制度,逐步建立省市两级基金调剂机制,自1999年起,各市、地、州对所属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制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9号,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人事、经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社会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省级统筹制度,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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