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县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九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规则
一、为规范本级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1992年12月29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二、专用章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市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专用章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制发。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书后才能刻制。
四、专用章制发后,由九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使用。
五、使用范围和权限。
(一)需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会议纪要使用印章的范围包括:
1、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初始登记。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使用印章的范围包括:
1、权属合法、四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城区存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初始登记。
2、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土地登记。
3、城镇住宅土地使用权的分户土地登记。
4、年检换证。
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专用章如需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其缴回市政府封存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