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见附表。普通艺术院校师范班、师范院校艺术类专业免收学费,但应收取一定的杂费,杂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艺术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
我省艺术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普通艺术院校学生的住宿费,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住宿费和成人艺术院校的实习实验费、住宿费,仍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院校应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高职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学校类型 专业 收费标准 备注
本科 专科
普通院校 一类专业 10000 8000 一类专业为培养成本高的设计.声乐.钢琴
二类专业 8000 6000 .社会音乐.管弦.作曲.音乐音响导演;二类
三类专业 6000 4000 专业为音乐学.民乐.绘画.雕塑;三类专业为上
成人院校 脱产班 8000 7000 述两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业余班 5000 4000 本表所列标准为学费的最高标准.
高职院校 一类专业 / 10000
二类专业 / 8000
三类专业 /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