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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见附表。普通艺术院校师范班、师范院校艺术类专业免收学费,但应收取一定的杂费,杂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艺术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
  我省艺术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普通艺术院校学生的住宿费,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住宿费和成人艺术院校的实习实验费、住宿费,仍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院校应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高职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学校类型  专业  收费标准  备注
  本科  专科
  普通院校  一类专业  10000  8000  一类专业为培养成本高的设计.声乐.钢琴
  二类专业  8000  6000  .社会音乐.管弦.作曲.音乐音响导演;二类
  三类专业  6000  4000  专业为音乐学.民乐.绘画.雕塑;三类专业为上
  成人院校  脱产班  8000  7000  述两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业余班  5000  4000  本表所列标准为学费的最高标准.
  高职院校  一类专业  /  10000
  二类专业  /  8000
  三类专业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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