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转变为货币分配方式,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以市场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促进职工购买住房,满足职工对住房的不同需求;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是: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香洲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淇澳管理区按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和其他各类驻珠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全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和临港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到1999年1月22日止,按市原有关规定符合住房实物分配条件而且从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职工,可自愿选择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享受住房货币分配。
按市原有关规定,未符合住房实物分配条件的职工,以及在1999年1月22日后参加工作或从市外调入本市的未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1999年1月22日前已在珠海工作的职工,从1999年1月起计发购房补贴。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对职工发放购房补贴。职工个人购房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1999年测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1997年统计为人均12793元)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五)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按照粤府(1983)68号文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50--75平方米、科级70--85平方米、处级80--100平方米、厅级100--13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面积标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六)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已享受下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购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领取市、区政府认定的购房补贴的。
(七)2000年1月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价格计租,但不得领取购房补贴;如领取购房补贴,从领取购房补贴次月起,按成本租金价格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购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
(八)购房补贴按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在所在单位领取。夫妇中有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房。
(九)领取购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按房改政策购、建了住房的,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继续租住或购买。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一)按月发放购房补贴,发放的年限为累计15年即180个月。我市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各级职务人员每月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般干部职工:374元;科级:424元;处级:498元;厅级:648元。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购房补贴标准参照行政人员执行(见附表)。
购房补贴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职工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计发购房补贴。因出国、出境定居和工作调动、辞职、离职、除名、死亡等原因离开发补单位,单位从其离开次月起停发购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职工购买和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购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二)职工购房时,可提前一次性领5--7年的购房补贴。其中,在本市工作时间满3年的,可一次性领取5年的购房补贴;在本市工作时间满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7年的购房补贴,余下的购房补贴按补贴标准逐月领取。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后,不得随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追加补贴。
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应符合工作单位对服务年限的规定。因非组织调动离开单位的,退回所领的不足服务年限部分的购房补贴并付活期利息。
(三)领取购房补贴的人员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购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至离退休时,尚未领足15年补贴的,可一次性领足15年的购房补贴。
(四)职工死亡的,其结存的购房补贴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五)领取购房补贴的人员调离本地,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月起停止计发购房补贴,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办理个人购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
五、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原则上按供给渠道解决。属财政全额供给的在编在职人员,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市财政局已另有规定的单位,按财政规定解决);属财政差额供给的,由财政和单位按比例分别负担;属经费自收自支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负担的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渠道解决:
1.市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机关、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市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
4.市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出租收入扣除维修支出后的部分。
5.机关、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6.市政府每年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的30%。
7.其它资金来源。
此外,政府每年视情况拨出一定数量土地拍卖,拍卖收入专项用于计发购房补贴。
中央、省和其他各类驻珠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单位按其供给渠道自行解决。
(二)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补贴资金由发放补贴单位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三)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应积极开展职工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向实行本办法自购住房但资金不足的干部职工提供住房抵押组合贷款。
夫妇一方有购房补贴,另一方没有购房补贴的家庭购房时,如资金确实困难,可适量增加贷款,贷款年限和利率可适当给予优惠。购房后,未享受购房补贴的一方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购房补贴。有关贷款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对购房资金特别困难的职工,经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安排租住政府廉租住房或优先安排购买市安居工程住房。
(四)职工领取购房补贴购买住房的办证手续,按市府办《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关于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购房办证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珠府办[1998]105号)执行。
六、换购、补购住房和计发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的原则和范围
(一)职工房改所购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以实行换购住房、补购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货币补贴。
(二)换购、补购住房、领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货币补贴的条件:
1.到1999年1月22日止,按房改政策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下限的。
2.本单位已解决了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3.本单位已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4.本单位要有现存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换购或补购住房:
1.用以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属未经批准立项兴建的住房及以换购或补购为目的购买的商品房。
2.亏损企业。
3.本户职工已换购或补购一次住房。
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办理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住房,还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
(五)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返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
(六)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严格按市政府珠府(1996)74号文规定和省批准我市的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不得按珠府办(1998)38号文将学历学龄并入工龄计算折扣。超住房面积标准的,出售计价时,原属商品房的,一律按其购入价计价;原不属商品房的,一律以房改成本价售房的市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为基价,按住房所处地段加价定价。加价幅度参照我市地价收取标准确定。
(七)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八)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已购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人现任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中限的[中限面积=(上限面积+下限面积)÷2],由于单位房源不足或本人自愿,差额面积部分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额由购房人夫妇所在单位双方以现金计发,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3500元/平方米×80%×(中限面积-已购公房面积)÷2
如一方单位有困难的,征得对方单位同意后,可由单方发放双方补贴。各单位应将发放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的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九)职工按当时职级购买了超面积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可在2000年1月1日前申请按现职级和现行房改成本价售房政策重新计算,原购房款抵冲重新计算的购房款后,多退少补。买卖双方不计息不计租。
七、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房改购房后自住满5年后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房改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市房改办要坚持对各单位的房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的统一政策,对违反市政府珠府(1996)74号文和本办法的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房改资金等违纪行为,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职工讲清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职工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职工理解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四)市房改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行政职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及现役军人住房标准、购房补贴标准一览表
级教师以及 助理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相当职称的 小学小教高级 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人员 级教师以及相 中教高级教师
当职称的中级 及相当职称的
知识分子 高级知识分子
的'干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