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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景德镇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景德镇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景德镇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景价费字[2003]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鉴于你市污水处理工程可研报告已经省计委审批立项,并将于两年内建成投产,符合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条件,在成本测算、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你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用水:0.23元/吨。
  2.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等其他用水:0.30元/吨。

  二、征收范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四、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减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10元/吨。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按规定分别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上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执行时间是:自2003年7月1日用水开始计收。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你市必须确保在两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凡交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纳城市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七、鉴于污水处理费属于新开征的收费项目,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请认真督促执收单位切实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请通知执收单位自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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