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经2000年1月4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1月7日
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市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情况,就当前招标投标中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处理办法,当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再另行修改完善。
第一条 招标人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一般为七人以上的单数。招标机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审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均不得成为招标机构的成员。 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须将招标机构的组成名单、人员简介,其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须通过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 深圳市建设工程发包申请表
2. 计划批文(复印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
5. 工商登记(直接发包项目)
6. 燃气工程图纸审查意见申报表
7. 勘察设计合同(已备案)
8. 建设工程装饰许可证(装饰工程)
9.监理合同(已备案)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前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1)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计划立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
(2)计划立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不到10%其余均为外商和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施工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施工任务。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对报名投标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条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机构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和考察。资格预审和考察情况由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符合资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八名时,暂按目前的办法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随机抽取必须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的承建资格进行核准。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机构向不少于3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信息后,从报名投标的申请人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单位为投标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的承建资格进行核准。
第九条 对于未在深圳注册或超出其承建资格范围的施工单位,经招标机构审查同意后,可由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报名投标。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单位在交易中心报名投标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报名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建资格证书或申请参加投标的批复(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5、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6、招标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签并注明用于招标项目的名称。 对于市属施工企业或专业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可以暂时由取得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交易中心将所有报名资料移交给招标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会两天前,须召开预备会。预备会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并邀请造价审计机构列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监督。 预备会就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讨论和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须明确下列实质性内容:
1、工程地址、现场条件、状况;
2、工程概要;
3、工程招标范围;
4、工程承包方式;
5、计价依据;
6、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7、工期、质量要求;
8、技术要求;
9、截标、开标、评标时间;
10、投标报价要求;
11、评标方法和标准;
12、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13、投标书的符合性要求;
14、主要的合同条款;
15、施工图纸;
16、工程量清单;
17、其它内容。
对于一般工程,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应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将招标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各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招标会。
第十五条 招标会时,招标机构应将各投标人已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带到招标会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 由招标机构负责核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如有不符,不能领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过期或重新委托的,须出具新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否则,不能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会结束之前,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弃权。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需要,可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不低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部分造价超过五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后,招标机构方可凭交易中心的通知单委托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造价审计。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应召开预备会,并邀请造价审计机构列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监督。 预备会根据招标文件上公布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确定评标的细则。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评标,均应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另行召开商务标开标会。开标均应在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并由招标机构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招标机构应将各投标人已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带到招标会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 由招标机构负责核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如有不符,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书作废。投标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过期或重新委托的,须出具新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否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书作废。 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到场,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书作废。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造价审计部门列席并宣读造价审计结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监督开标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开标后,由招标机构负责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向投标人说明,并宣布为废标。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经评标委员会选定中标人后,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交易中心要加强对龙岗、宝安交易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交易分中心在运作方式和业务内容上必须与市交易中心一致。
第二十九条 属龙岗、宝安两区计划立项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其交易分中心内进行。不属龙岗、宝安两区计划立项的项目、特区内各区、福田保税区的项目及各专业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三十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原件(已审查或鉴证);
2、《白蚁防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一条龙服务登记核准表》原件;
4、《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原件;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命书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工程名称;
6、《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需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复印件。 对于招标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应注明只适用于已招标的内容。未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应另行组织招标并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