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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现将《九江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九江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的要求,为使我市预防工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确保我市非典型肺炎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严防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特制订我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一)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的原则和计划,组织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列入报刊组稿计划,定期刊载防治情况。
  (三)加强科普宣传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厅
  (一)配合市协调小组协调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协助部署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监督指导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市计划委员会
  (一)负责将非典型肺炎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物价部门加大市场物价监督,打击哄抬物价行为。
  (三)及时核准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所需物价的调整。

  四、市财政局
  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并将其列入预算。

  五、市卫生局
  (一)会同市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并指导实施,负责日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文件。
  (三)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非典型肺炎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非典型肺炎防治、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及时协调和组织全市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理工作。

  六、市广电局
  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电台、电视台广泛、持久地宣传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七、市公安局
  (一)与卫生部门一起共同做好对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和密切接触者的追索、控制措施的落实,对在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发生的防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置,并做好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了解掌握来自疫区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为卫生防疫防病人员、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安全提供保障。
  (四)加强对市民饲养宠物的管理和处理。

  八、市教育局
  (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通知要求,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和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方案,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三)负责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晨检制度,每天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师生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
  (四)加强学校安全和卫生管理,落实通风、消毒等预防措施,学校取消开展大型活动。

  九、市检疫检验局
  (一)对出国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掌握出入境人员的基本情况,落实对出入境人员非典型肺炎检疫工作。

  十、市旅游局
  (一)加强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景点)的卫生管理和通风、消毒等有关防治措施的落实,对入(住)人员建立健康情况登记卡,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人群。
  (二)加强旅游服务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旅行社要保存好各旅游团游客的详细资料。加强对接待用车的及时清洗消毒。

  十一、市交通局
  按照五部(局)通知要求:
  (一)负责车站、公路、水运(码头)、出租车等场所及员工、旅客的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客运场所和交通工具通风、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
  (二)按要求设置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留置站;在交通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可疑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至留置站,对密切接触的旅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三)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掌握进入我市旅客的基本情况和开展重大疫情控制时的管制工作。
  (四)加强对旅游用车的及时清洗消毒。

  十二、市民航局
  按照五部(局)通知要求,落实有关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加大对旅客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掌握旅客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十三、九江车务段
  按照五部(局)通知要求:
  (一)负责火车站等客运场所及员工、旅客的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客运场所和火车车厢通风、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
  (二)按要求在火车站设置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留置站;在客运场所和火车车厢上设置警示标志,如发现可疑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至留置站,对密切接触的旅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三)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掌握进入我市旅客的基本情况和开展重大疫情控制时的管制工作。

  十四、市港务局
  按照五部(局)通知要求:
  (一)负责码头及员工、旅客的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客运场所通风、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
  (二)按要求在码头设置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留置站,如发现可疑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至留置站,对密切接触的旅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三)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掌握进入我市旅客的基本情况和开展重大疫情控制时的管制工作。

  十五、市工商局
  (一)加强市场监管,保持市场稳定,并抓好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的管理工作,加大取缔、查处与健康相关的伪劣商品的力度。
  (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有关工作。

  十六、市文化局
  加强对网吧、舞厅、书店等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并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治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要责令停业。

  十七、市药监局
  (一)负责对非典型肺炎治疗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质量监督,保证药品市场稳定。
  (二)严厉查处以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销售假劣药品与器械的行为。

  十八、市医药总公司
  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采购、贮备必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保证及时有效供应。

  十九、市外办、市台办
  做好在浔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健康保障和稳定工作,加强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建立英语咨询台。

  二十、市体育局
  组织开展多种形势的户外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二十一、市农业局
  负责农村人畜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开展农田灭鼠活动,做好农民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必需不折不扣地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因执行不力造成疫情大范围暴发流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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