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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行为,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确保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包括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均必须持有原广东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承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业务时,必须按《办法》要求,备齐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并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备案。
       二、根据《办法》中关于安装单位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制度的要求,安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各专业工种工人必须到我局锅炉处办理上岗证。安装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配带上岗证,以备检查。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动手续。
       三、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在有效期内如遇企业名称变更、机构人员调整,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更复核手续。《许可证》期满前必须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四、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不得超范围承接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业务。
       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严禁转让、租赁、转包或出卖《许可证》的行为。
       五、安装单位不得代替用户办理报建、使用证等手续,提供给锅炉处进行审查的安装合同,必须是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安装合同原件,内容必须真实。
       六、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报装制度,严禁未报先装,未批先装。安装单位不得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无出厂技术资料和铭牌的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
       七、安装单位在办理报装手续后,应携带有关报装资料及安装工程进度表,到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锅检所)办理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八、安装单位在安装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有更改,应办理设计更改通知书;安装结束后,有关单位必须出具竣工图;安装单位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并及时将安装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九、安装单位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安装质量证明书》交使用单位,以便使用单位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
       十、安装压力管道的单位,在国家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认可之前,必须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并按以上有关要求办理报装、监检手续。安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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