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行为,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确保安全,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包括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均必须持有原广东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承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业务时,必须按《办法》要求,备齐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并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备案。
二、根据《办法》中关于安装单位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制度的要求,安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各专业工种工人必须到我局锅炉处办理上岗证。安装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配带上岗证,以备检查。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动手续。
三、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在有效期内如遇企业名称变更、机构人员调整,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更复核手续。《许可证》期满前必须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四、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不得超范围承接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业务。
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严禁转让、租赁、转包或出卖《许可证》的行为。
五、安装单位不得代替用户办理报建、使用证等手续,提供给锅炉处进行审查的安装合同,必须是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安装合同原件,内容必须真实。
六、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报装制度,严禁未报先装,未批先装。安装单位不得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无出厂技术资料和铭牌的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
七、安装单位在办理报装手续后,应携带有关报装资料及安装工程进度表,到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锅检所)办理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八、安装单位在安装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有更改,应办理设计更改通知书;安装结束后,有关单位必须出具竣工图;安装单位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并及时将安装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九、安装单位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安装质量证明书》交使用单位,以便使用单位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
十、安装压力管道的单位,在国家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认可之前,必须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并按以上有关要求办理报装、监检手续。安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