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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出台以来,我市各县(市、区)在宣传贯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规范种子市场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加大,一些地方种子市场混乱,出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搞保护主义,擅自出台了违背《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文件、通知等,采取收取押金、提高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抵制合法单位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有些地方所发的通知、文件与《种子法》及部、省有关规定不一致,致使具体操作者工作难度加大。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审批、市场管理、质量监督,确保农业用种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各地所发文件与此文有抵触以此文为准。

二00三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加大了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力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加大,少数地方种子市场出现了或大或小的混乱局面,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擅自出台违背《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文件,搞地方保护主义,合法经营受到抑制。为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切实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加强种子管理的意见。
  一、种子市场管理
  随着《种子法》的实施,种子经营已全面走向市场。为此,各县(市、区)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农发[20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水稻、棉花、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和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授权品种的侵权情况,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未经审定品种的违规发布广告情况,以及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情况等。各地要为合法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和部门封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二、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江西省农业厅已授权九江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全市的农作物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和接受委托检验。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种子应及时送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以便取得法定结果。尤其要加强对抗虫棉、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以及农作物结构调整中的重点品种的种子质量抽查。对领取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要按生产许可证所许品种将全部种子生产样品送到市质检站进行四项指标的检验,抽查结果由市农业、工商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三、农作物种子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
  1、按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农发[2001]20号)文件精神要求,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核定,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其经营范围时应明确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委托,受托者应以已登记企业名称(含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下同)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接受委托。受托经营者凭自己的营业执照、书面委托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但不得再委托。
  3、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所属企业法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备案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送达即完成备案。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随时掌握发照情况,建立档案,积极指导,加强监管,促使其依法经营,绝不能放松或放弃监管。在执法过程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县(市、区)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公正执法,为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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