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国家交通规费的漏征和流失,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2号文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4号文提出“关于继续认真做好各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要求,就今年第二、三、四季度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征费机构和人员仍应严格执行现有规定,继续认真做好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二、从现在开始,各缴费义务人要自觉按照现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到所辖征费机构缴纳今年第二、三、四季度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购车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于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各车购费征稽部门办理缴费。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