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广州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现就地方税收临时税务登记和税源注册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从2001年4月1日起,应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或属下各税务登记点领取《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可在网上下载),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税源注册。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土地;
(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四)外地固定工商业户来穗经营;
(五)文化体育演出、比赛;
(六)活动期在60天以内的临时集市、展销会、博览会、欢乐节、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人才招聘会等有应税收入的;
(七)个体书报摊档;
(八)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
(九)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含华侨、港澳台人士);
(十)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合伙人;
(十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须办理临时地方税务登记的。
二、以上纳税人凭填妥的《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临时)》或经审核已加盖登记分局业务印章的《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纳税人可凭《税务登记证(临时)》或《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外地来穗施工业户暂不供应整本发票)和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和税源注册的,将按《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
20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