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为保证我市燃气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上级燃气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燃气市场价格变化的新情况,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将现行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中由政府指导价改为综合差率控制,即:取消市区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整由市建设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准并公布执行的价格管理形式,实行由各经营单位按进货直接成本加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各不超过6%、8%的综合差率来制定市场销售价格,并由物价部门不定期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若有违价行为,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以上通知,从成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