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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佛山市境内河道(段)划定禁止采砂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遏止乱采滥挖河砂,保障河床稳定及堤防安全,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禁止采砂的河道(段)范围
  划定禁止采砂的河道(段)为:北江干流、西江干流、高明河、南沙涌、吉利涌、顺德水道、潭州水道、平洲水道、西南涌、杨梅河。
  二、 加强河道采砂作业管理
  (一)对上述划定为禁止采砂的河道(段),除工程整治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采砂作业并将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现场。
  (二)对非禁止采砂作业的河道(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核准手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及有关部门同意后才可实施。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确保安全、科学论证、总量控制、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管理。
  (三)凡违反上述(一)、(二)规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为便于水上执法,凡采砂船随船无采砂许可证者暂作无证处理。
  三、实施禁止采砂作业时间
  划定为禁止采砂的河道(段)实施禁采的时间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划定为设定禁采期区域的禁采时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原则、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开、禁采时间。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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