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粮改政策,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我省粮食供求缺口进一步拉大,粮食市场的风险也逐步增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有关政策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切实稳定粮食生产能力
  (一)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可以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对山区不直耕种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切实搞好种子工程建设,改革种子有繁推体制,进一步加大优质与高产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加速推广高产优质、多抗品种。坚决淘汰和压缩劣质粮食品种,全面推广优质品种生产,积极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稻米、优质种子粮、优质行业专用粮和小杂粮生产。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为重点,大力推广省工节本的轻型栽培技术,促进粮食生产走上效益农业的轨道。
  (三)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加工业,促进粮食转化,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大力推广“虹丰经验”,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加快种植结构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选择一批对结构调整有带动作用的农业和粮食龙头企业,进行扶优扶强。
  (四)切实保护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可以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改种经济作物,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挖鱼塘、种植多年生作物,更不得搞永久性建筑,转为非农用地。要坚持多熟制,积极探索“粮一经一饲一肥”复合种植结构,发展各具特色的种植模式,努力提高复种指数,制止耕地弃耕抛荒。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点抓好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的标准农田建设和“三新”技术配套;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治力度,加快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坚持粮食定购制度,稳定现有定购任务。这有利于保证各级政府掌握一定的粮源,也体现了政府对粮农的保护和扶持。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定购任务,并努力确保完成。同时,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作合理调整,使粮食定购任务逐步向种粮大户集中,努力提高种粮的规模效益。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并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三)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继续做好收购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继续供应收购资金,并根据购销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资金供应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对早稻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今年早稻收购保护价,按照与毗邻省的收购价相衔接并加上合理运费的原则制定。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对定购内早稻继续实行价外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晚籼稻和晚粳稻的收购保护价分别与毗邻省的保护价相衔接。对定购内的晚稻继续实行价外补贴。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物价、财政、粮食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继续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经批准进入收购市场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确属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边远地区,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各级种子公司可凭种子生产许可证到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二)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三)大力培育粮食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其调节粮食供求的主导作用。随着农业区域结构的调整和畜牧业、粮食加工业的迅速发展,我省粮食供给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粮食市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我省粮食企业机制灵活、经营人才较多、粮食集散方便等优势,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中城市郊区的口粮批发市场、畜牧主产区的饲料批发市场和沿海港口的国内外粮油中转市场。工商、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给予配合和支持。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与产粮大省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产销合作,逐步建立起稳固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吸引更多的粮源,促进粮食市场发育,逐步把我省建成重要的粮食集散中心。

  四、做好粮食销售和炼化粮处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的高价位周转粮食,可采取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轮换库存,推陈储新。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周转库存粮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难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
  (二)积极稳妥处理陈化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搞好陈化粮的鉴定,鉴定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处理地方储备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全额负担。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和保护价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考虑到目前企业普遍亏损的情况,原则上由同级风险基金负担。
  (三)各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监管。要严格控制陈化粮投放市场的数量,均匀上市,防止因投放过多,过于集中,造成对市场的冲击。各地陈化粮的销售计划要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批,接受计划指导。粮食购销企业陈化粮出库要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农发行要加强粮食库存监督,防止企业借陈出新。陈化粮出售原则上要通过县级以上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

  五、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一)为了应付粮食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必须进一步加强省、市、县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计划,把地方储备粮油规模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出现挂空。要建立储备粮油正常轮换机制,“高抛低吸”,调节市场,确保粮食质量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能调得出、用得上。省粮食局要加强对市、县储备粮油库存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储备粮油不落实或随意动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市、县种子粮储备制度,确保粮食生产和抗灾救灾所需粮食种子的有效供给。
  (二)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要与地方粮油储备规模相配套。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粮食风险基金及各项规定的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省下达的最低风险基金规模的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本级储备粮油利息及费用补贴和其他政策性粮食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等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购销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粮食购销的库存和财务单独设账,使政策性粮食和经营性粮食分开核算。

  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要进一步从体制上、机制上实现政企分开,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财物分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监督执行政策情况、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抓好储备制度的落实,及时调控市场;粮食企业要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
  (二)搞好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实行科学定员、定岗,严格控制人员数量。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职工一律实行竞争择优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继续抓好减员增效工作,精减富余人员,降低经营成本。各地要把粮食系统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三)加强和改进企业内部管理。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严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同时,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账”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