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三)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证确认;
(2)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和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认证咨询机构咨询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5)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能力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6)产品质量鉴定的受理、组织和报告备案等工作;
(7)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职能。
3.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4.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5.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审批职能,下放给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领导与监督质量技术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
(三)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制订提高我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全省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名牌产品的认定;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受理质量申诉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
(四)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管理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省级计量标准,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行为;管理全省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质量认证认可工作。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监督管理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八)统一管理全省纤维及纤维产品的监督和检验工作;负责全省纤维检验机构的总体布局及业务领导。
(九)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领导和管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并督促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提出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新闻宣传、档案、机要、保密、收发、信访、信息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保卫、基建、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察管理本系统干部;管理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人员政审及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教育培训;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工作;指导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监管本系统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局预决算;制订经费分配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财务审计工作;编制基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负责管理统计分析、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草拟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应诉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局调研工作。
(五)质量处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宏观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研究提出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省质量管理协会工作。
(六)监督稽查处
制订全省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计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审批、发布产品质量评价规则;管理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工作;负责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违法行为;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申诉和举报工作。
(七)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标准执行情况;编制全省标准化工作计划;研究制订推行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负责组织推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治理无标工作;规划管理、协调各部门和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机电新产品、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管理标准备案工作;管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物品编码;负责对国家WTO?TBT咨询点的联络工作;管理省标准化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指导省标准化协会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实施
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全省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计量器具;规范计量行为,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计量授权,考核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计量仲裁检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计量中介组织,指导省计量测试学会工作。
(九)认证评审处
贯彻执行有关计量、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全省计量、质量认证行为;管理国家实施强制监督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管理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员的注册;监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管理全省计量检定与校准机构,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及计量认证;指导和监督产品质量中介服务机构。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编制为6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