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统计登记证〉和〈统计证〉年检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浙统财基(2000)10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年检费标准调整为每证每次30元,《统计证》年检费标准调整为每证每次1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