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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协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协《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科普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科普工作已经纳入法制轨道,是科普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对我国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将对推动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科普法》,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普工作的全面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贯彻落实《科普法》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文化发展主要目标时,强调要使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进入21世纪,在全球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成为第一资源,而公民素质已成为第一国力。因此,贯彻《科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科普法》是落实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措施之一。要进一步加大科普工作力度,全面提升科普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贯彻《科普法》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的重要途径。科学技术普及,能让广大干部群众提高科技意识,增强党的理想信念,自觉地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贯彻《科普法》是搞好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东莞建设成为现代制造业名城、生态绿城、文化新城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提高对科学精神、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二、加大《科普法》的宣传力度
  按《科普法》的要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因此,国家、省属驻莞单位,市直属各单位,各镇区,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组织学习、宣传《科普法》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科普法》的普及教育。

  三、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或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00年,我市下发了《批转市科协〈关于加强我市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委(2000)18号),建立了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1年,又下发了《关于成立市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东府办函(2001)58号),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东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十五”规划纲要》。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镇区已相应成立了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区要在学习贯彻《科普法》的同时,按照《科普法》的规定,在近期内建立健全镇区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或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针对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并对科普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四、各镇区、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按《科普法》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科普工作是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科普内涵来看,涉及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从科普范围来看,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覆盖了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各镇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进一步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科普活动。
  按照《科普法》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因此,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把科普工作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抓紧、抓好。

  五、加大科普阵地、科普设施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一)各镇区要把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城镇建设、文化设施建设规划中。
  1、各镇区的文化活动中心的影视室,要增加科普影视内容,定期组织公众观看。文化中心的图书馆要购置和充实科普书籍,供公众阅览。
  2、各镇区应当在人流较集中的地方,建造科普画廊,并定期更换内容,内容要做到新颖、通俗易懂,让公众易于接受。
  3、有条件的镇区,可以建设大型电子显示屏幕,专门播放科普内容。
  4、有条件的镇区要培育、建立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示范镇、村。
  (二)市和镇区各宣传媒体,要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1、市和镇区广播电视部门要把科普内容播放纳入节目计划当中,各宣传媒体要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2、各报刊、杂志要安排一定的版面定期作科普宣传。

  六、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的科技普及和科技素质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镇区要把科技普及和科技素质培训作为提高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要对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本镇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培训。通过科技普及和科技素质培训,使农村党员、基层干部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用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指导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科技致富本领,逐步建设一支能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依靠科学发展镇区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农村党员、基层干部队伍。

  七、增加科普经费投入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科普法》规定,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各镇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03一2010)〉等3个文件的通知》(东府(2003)92号)的要求,以当地户籍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由财政拨付科普专项经费,作为一个常设科目,纳入镇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组织开展各项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各镇区要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调整科普经费标准,并视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普工作的需要,临时增拨科普设施建设专项经费。

  八、把科普工作纳入镇区领导科技工作和创建文明村、镇的考核指标体系
  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市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精神文明办,在对镇区科技进步工作考核和文明村镇评选制定考核指标体系时,要把科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作为单列必备内容。

  九、市、各镇区和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单位,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组织和个人,定期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对违反《科普法》的行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教育,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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