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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3.12.03.财税[2003]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技术标准等出版物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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