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商业银行所属支行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东莞市商业银行《关于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东商银发[2003]251号)。考虑到东莞市商业银行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行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经审核,同意东莞市商业银行在2003年度向下属分支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98万元。其下属分支行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行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东莞市商业银行所属支行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支行名称 扣除标准
1 中心区支行 140.00
2 莞城支行 35.00
3 万江支行 50.00
4 东城支行 50.00
5 石龙支行 25.00
6 虎门支行 90.00
7 运河支行 85.00
8 中堂支行 32.00
9 石排支行 6.00
10 常平支行 45.00
11 运河西支行 25.00
12 望牛墩支行 15.00
13 道滘支行 6.00
14 麻涌支行 6.00
15 厚街支行 21.00
16 太平支行 55.00
17 长安支行 85.00
18 大岭山支行 6.00
19 寮步支行 15.00
20 石碣支行 45.00
21 茶山支行 13.00
22 横沥支行 15.00
23 东坑支行 10.00
24 企石支行 4.00
25 桥头支行 15.00
26 塘厦支行 45.00
27 凤岗支行 20.00
28 东湖支行 23.00
29 樟木头支行 10.00
30 大朗支行 3.00
31 黄江支行 3.00
合  计  998.00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